我省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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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法人和其它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展全省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主要变化是将原法人证书号替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代码证号在打印时系统自动生成二维码,正、副本二维码相同,且具有唯一性,具有防伪功能,一经扫描能显示证书刊载内容、连接该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查询指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通过事业单位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证书补(换)领和法人年度报告工作时,对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统一免费换发新证,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停止使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因特殊情况不能换发新证的,需作出说明,在2017年底前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