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最新规定和要求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2-11 】 【选择字号:

1.“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摘自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6条

2.“继续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约法三章’。八项规定和‘约法三章’必须严格落实,这是一条‘高压线’,而且要确保通上‘高压电’,谁也不能碰,谁碰就处理谁。我们要言必信、行必果”。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要突出职能转变,严控机构编制和人员,确保这两个方面‘不突破’。确实需要加强的单位,也应通过改革挖潜调剂解决,总量不能突破”。

——摘自2014年2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央批复的《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精神和财政供养人员、机构编制‘两个只减不增’的总体要求,突出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严控人员编制三个方面的任务。”

“编制是刚性约束,必须严格遵守。人员编制管理要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重点做好‘控、调、改’”。

——摘自2014年3月20日刘伟平省长在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4.“从严规范和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政府派出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和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的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强化制度建设,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解决机构庞杂、人员臃肿、效率不高等问题,严格控制政府规模,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把更多财力用于改善民生”。

“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机构编制事项。市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不得突破规定的机构限额,不得在限额之外自行设立其他机构,已设立的要坚决予以清理。严格控制行政编制,不得突破中央和省上核定的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总额,市县党政机关要在行政编制数额内配备人员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上级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工作考核、领导讲话、项目经费、评比达标等形式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

——摘自《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甘发〔2013〕22号)

5.“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机构编制管理,除中央有明确规定或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一律不新设机构、不提高规格、不增加人员编制,切实将机关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编制控制在2012年底的总量内。新增工作任务,首先在现有机构编制内调整;确需补充机构编制的,要坚持机构‘撤一建一、撤二建一、多撤少建’的原则,从现有存量中调剂”。 

“严禁各地各部门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严禁擅自设置、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严禁在中央和省里下达的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事业编制、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混用”。

“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严禁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职能和行政审批事项减少的部门,要相应核减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继续撤并整合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任务不饱满的事业单位,核销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腾出机构编制资源,用以解决涉及发展全局的机构编制问题”。

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健全机构编制与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与财政供养人员相对应”。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和规定程序,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立、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坚持进人核编制度,不得超编进人或违反编制使用审核程序进人,不得混用行政、事业编制或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

“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招聘、选调各类人员,必须先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各地各部门不得安排招考、招聘、选调人员计划。要科学合理使用空编,机关事业单位要预留10%左右的空编用于补充急需人员”。

“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机构编制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巡视、督查和审计工作范围,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超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超出编制限额进人,擅自超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以及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摘自《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实现人员编制零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办发〔2013〕97号)

6.“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数量。”

——摘自《中共酒泉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酒发〔2014〕8号)